郭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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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发布者:郭磊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4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律师代理的原告:李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某房产归原告所有;二、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购房贷款一次性结清手续,并协助原告解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某房产的抵押登记;三、判令被告于房产解除抵押登记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马某某虽为坐落于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万华路交汇处某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权利人,但由于该套房屋的首付、实际贷款偿还人、实际居住人均为原告李某某,故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确认该套房屋的物权享有者为原告李某某,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共同还款的部分,而该套房屋截止到价值评估时确已产生了增值,为避免当事人各方的诉累,本院对于各方当事人对该房屋的实际付出进行确认,并计算各方当事人对于该房对增值部分所应享有的比例,具体计算如下:第一,购房总成本:1、涉案房屋购买时(2010年8月12日)房价为560000元;2、房屋贷款截止贷款到期日(2025年9月7日)产生利息239700元;3、契税、工本、贴花费7137元。上述三项合计为560000元+239700元+7137元=806837元;第二房屋增值部分计算为593626元(1400463元-806837元)。第三,原告李晏浩支付购房费用:1、房屋定金20000元;2、房屋首付款125162元;3、婚前(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7日)偿还贷款共计31600元;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4月12日至2019年3月8日)共计偿还贷款金额315200元。综上,原告李是浩对该房屋的总支出为婚前176762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57600元(315200元-2)=334362元。第三,被告马某某支付购房相关费用共计7725元。(公证费560元、贷款办理印花税28元、代收滨某某园契税7052元、代收滨某某园工本费80元、代收滨某某园贴花5元)第四,第三人代某支付购房费用: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4月12日至2019年3月8日)偿还贷款共计116399.88元;2、离婚后(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共计偿还贷款共计62126.73元。综上,第三人代某对于该房屋的总支出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58199.94元(116399.88元-2人)+离婚后62126.73元=120326.67元。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各方当事人基于各自对该房屋的贡献对房屋截止2020年5月25日增值部分所享有的份额。1、原告李县浩:246005.05元(334362元+806837x593626元);2由于被告马某某对于购房所支出的费用系实际支付的附加费用,不因房屋增值而产生变化,故而本院确认其对于购房所支出的款项为定额,不再进行增值比例计算;3、第三人代某:88529.70元(120326.67元+806837x593626元)。由于被告马某某、第三人代某坚持认为房屋系被告马某某所有,对房屋增值部分未提出补偿,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以处理关于原告诉请解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滨某某园4幢23层2303号房产的抵押登记的问题,由于该套房屋目前的房屋贷款未能支付完毕,处于抵押状态,现原告享有该房屋的物权,应对剩余房款进行清偿,并在清偿完毕后解除抵押登记,被告作为签订该房房贷借款合同的主体,应对原告进行必要协助,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于房产解除抵押登记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主张,若原告已履行完毕该套房屋剩余房贷的偿还义务,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作为不动产登记人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某房产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二、被告马某某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购房贷款一次性结清手续,并办理解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某房产抵押登记的手续;
  三、被告马某某于房产解除抵押登记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李某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2元、保全费4046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鉴定费10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7000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3500元。

郭磊律师,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涉黑涉恶案件、毒品案件等刑事案件中成功辩护,承办过多起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理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